甘建发〔2025〕4号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本州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住房。
二、保障对象
公租房面向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以上人员的准入条件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房源筹集
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鼓励政府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四、责任主体
(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政策制定,负责对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数据、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残联、消防、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联建共管、数据共享等工作。
(三)县(市)政府为公租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公租房小区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公租房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资格审核、信访处理、档案管理、配租、租后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公租房申请要件初核,做好公租房小区自治组织建设、社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五、申请审核
(四)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以1名人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余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按照“一网(窗)受理”原则,线上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办理,线下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办理,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六)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六、轮候配租
(七)公租房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已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明确配租方式、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轮侯期不超过三年。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1.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2.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
3.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已年满18周岁以上的;
4.有残疾人的;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6.均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7.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
8.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
(九)集中配租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对象和选房顺序;常态配租根据申请人申请选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十)申请人未按时选房、经督促仍未选房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十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督促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光纤、宽带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七、 费用管理
(十二)公租房租金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0%。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租金标准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建立健全公租房租赁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租赁住房。
(十四)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十五)承租公租房期间,因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原因,承租人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互换住房或调换空置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互换或调换。
八、租后管理
(十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推进公租房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推广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能水电气计量表等智能化设备应用,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公租房管理。
(十七)保修期内室内维修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外室内维修养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依法确定并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十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公租房使用监督巡查、房屋安全检查、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整改等工作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十九)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
2.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规划用途;
3. 改变或者破坏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4.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5.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6. 其他违法或者违约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并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逾期未退回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腾退公租房,并终止公租房保障资格:
1.租赁合同到期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2.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一)承租人死亡的,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二十二)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二十三)房地产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九、法律责任
(二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二十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二十七)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十八)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要求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